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陳祎龍 陳獻花 姚晶)如果說判決是“沒有規(guī)矩不成方圓”的刻度尺,那么調解就是“如魚飲水冷暖自知”的溫度計,它們都是以司法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方式。近日,安化縣人民法院就深入鄉(xiāng)村以調解的方式處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,取得了調解一案,普法一片的效果。
炎炎夏日,安化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將巡回審判車開進龍?zhí)伶?zhèn)頑沙村,指導人民調解員調處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,在法官的指導與人民調解員的調解下,糾紛成功化解。原、被告雙方當場簽訂了調解協(xié)議,既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又極大地降低了司法成本,促進了社會和諧穩(wěn)定。
2021年,被告封某因收購茶葉急需一筆流動資金周轉,向安化農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,本息合計21430.77元,欠款拖欠至今未還。我院受理案件后,考慮到案件事實清楚、權利義務關系明確、雙方爭議不大,為降低對當事雙方的經營活動影響,節(jié)省司法資源,在征求雙方同意后,我院將該案件委派至被告居住地龍?zhí)伶?zhèn)頑沙村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。人民調解員系頑沙村村委書記,在化解鄉(xiāng)村矛盾糾紛上具有豐富經驗和協(xié)調處置能力,在當地有“人熟、地熟”的優(yōu)勢。
?調解伊始,面對封某的消極態(tài)度,人民調解員耐心勸導,法官釋法明理,提醒其訴前調解不僅可以避免后續(xù)的訴訟程序,還能免繳訴訟費,封某態(tài)度松動,認可了欠款事實。之后法官反復為其講明利害關系,耐心解讀金融借款法律法規(guī),列舉了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需要承擔的各種后果,并對其進行了誠信教育,提醒在今后借款時,一定要量力而行,信守承諾,減少糾紛發(fā)生。最終,被告與原告約定一次性給付尚欠的本息,雙方握手言和。
目前,調解已成為辦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的常用手段,人民調解“柔性”化解糾紛,是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的“第一道防線”。安化法院將繼續(xù)堅持“新時代楓橋經驗”,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,充分發(fā)揮人民調解的便捷性,切實推動訴源治理、多元解紛、訴調對接等工作深度融合,努力實現節(jié)約司法資源、減輕當事人訴累、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三重功效,使訴訟止于未發(fā),糾紛化于萌芽,為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(fā)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。
責編:楊紹銀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